信託重要法規與信託實務第 10 期 · No.35

信託契約之受託人依信託法第 22 條規定,應依信託本旨,處理信託事務,並盡到何種程度之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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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D)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信託法第 22 條明定受託人應依信託本旨,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信託事務,這是抽象輕過失責任,要求的是同種類、同職業之人客觀上應有的注意程度,標準最高,故 (D) 正確。(A) 一般人之注意義務標準過低,僅屬普通人日常水準,不足以保障受益人。(B) 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注意是「具體輕過失」,以行為人自己平常的謹慎程度為準,法律僅在無償委任、無償受寄等少數情形採用,受託人不適用;若受託人素來馬虎,反而責任更輕,顯不合理。(C) 理性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並非我國民法或信託法的法定用語,係混淆選項。

內容更新:2026-07-25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高齡金融規劃顧問師資格測驗——第二節》第 10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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