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重要法規與信託實務第 10 期 · No.46
下列何者非為信託業經營之附屬業務項目?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D) 辦理租賃權之信託
信託業法第 16 條列舉的信託業務,包含金錢、金錢債權、有價證券、動產、不動產、地上權及租賃權之信託等,(D) 辦理租賃權之信託即屬本業的信託業務,並非第 17 條的附屬業務,故為答案。(A) 出租保管箱業務、(B) 保管業務、(C) 擔任有價證券發行簽證人,均明列於信託業法第 17 條的附屬業務項目;該條另包含代理有價證券發行、轉讓、登記及股息利息紅利之發放,提供證券發行、募集之顧問服務,擔任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辦理與信託業務有關的諮詢顧問等,性質上都是輔助信託本業的服務。
內容更新:2026-07-25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