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重要法規與信託實務第 10 期 · No.46

下列何者非為信託業經營之附屬業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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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D) 辦理租賃權之信託

信託業法第 16 條列舉的信託業務,包含金錢、金錢債權、有價證券、動產、不動產、地上權及租賃權之信託等,(D) 辦理租賃權之信託即屬本業的信託業務,並非第 17 條的附屬業務,故為答案。(A) 出租保管箱業務、(B) 保管業務、(C) 擔任有價證券發行簽證人,均明列於信託業法第 17 條的附屬業務項目;該條另包含代理有價證券發行、轉讓、登記及股息利息紅利之發放,提供證券發行、募集之顧問服務,擔任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辦理與信託業務有關的諮詢顧問等,性質上都是輔助信託本業的服務。

內容更新:2026-07-25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高齡金融規劃顧問師資格測驗——第二節》第 10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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