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重要法規與信託實務第 10 期 · No.47

有關信託財產登記之相關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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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C) 以有價證券交付信託,非依規定於證券上載明為信託財產,不得對抗第三人

信託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以有價證券為信託者,非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於證券上或其他表彰權利之文件上載明為信託財產,不得對抗第三人,(C) 完全對應此條文,故正確。(A) 信託法第 4 條第 1 項的登記對抗僅適用於土地、建物、船舶、航空器等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一般金錢、動產並無登記制度,並非所有信託財產都要辦理信託登記。(B) 信託業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並依規定通知發行公司才生效力,不是以發行公司名義表彰,且表彰本身不等同通知。(D) 辦理信託登記的效果正是取得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敘述與法條方向相反。

內容更新:2026-07-25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高齡金融規劃顧問師資格測驗——第二節》第 10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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