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重要法規與信託實務第 9 期 · No.47
我國信託法制,有關受託人之資格及權利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D) 受託人之信託報酬受償順位優先於無擔保債權人
信託法第 39 條、第 43 條規定,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之費用及約定報酬,僅得「就信託財產」受償,並依第 41 條在未受清償前得拒絕交付信託財產;此優先性是相對於受益人的受益權而言,並非讓受託人在一般債權受償順序上優先於無擔保債權人。(D) 逕稱受託人報酬受償順位優先於無擔保債權人,逾越條文所定範圍,故為錯誤敘述。(A) 正確,第 25 條課予親自處理信託事務的義務。(B) 正確,受託人取得信託財產所有權,自有管理處分權能。(C) 正確,第 21 條明定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及破產人不得為受託人。
內容更新:2026-07-25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