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與管理114 年第 3 次 · No.32

下列何者不得擔任投信事業之發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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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D) 違反證券交易法或投信投顧法規定,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三年

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所定發起人消極資格,曾違反證券交易法或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規定,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赦免後尚未逾三年者,不得充任發起人,故(D)不得擔任。消極資格重在「事由是否仍存續」:(A)使用票據曾經拒絕往來但已恢復往來、(B)受破產宣告但已復權,限制事由均已消滅而回復適格;(C)曾任職證券商屬正常金融業經歷,本非限制事由。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證基會,SFI)公布之《投信投顧業務員資格測驗——投信投顧相關法規(含自律規範)》114 年第 3 次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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