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與管理114 年第 3 次 · No.32
下列何者不得擔任投信事業之發起人?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D) 違反證券交易法或投信投顧法規定,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三年
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所定發起人消極資格,曾違反證券交易法或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規定,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赦免後尚未逾三年者,不得充任發起人,故(D)不得擔任。消極資格重在「事由是否仍存續」:(A)使用票據曾經拒絕往來但已恢復往來、(B)受破產宣告但已復權,限制事由均已消滅而回復適格;(C)曾任職證券商屬正常金融業經歷,本非限制事由。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