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與管理第 114-3 屆 · No.32
下列何者不得擔任投信事業之發起人?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D) 違反證券交易法或投信投顧法規定,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三年
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曾違反證交法或投信投顧法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赦免後未逾三年者,不得充任發起人,故(D)不得擔任。(A)已恢復往來、(B)已復權者均已脫離消極資格,(C)曾任職證券商並非限制事由。
內容更新:2026-07-16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