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與管理115 年第 1 次 · No.28
下列何者可為投信事業之發起人? 甲.受破產之宣告,已復權者;乙.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丙.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A) 僅甲
投信事業發起人之消極資格,以事由是否仍存續為斷:甲受破產之宣告但已依法復權,既經法院裁定復權,其限制事由已消滅而回復適格,即無再予限制之必要,得為投信事業之發起人,故僅甲可,(A)正確。乙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信用瑕疵仍在存續中;丙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欠缺完全之意思能力,二者均屬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8條所列之消極資格事由,不得充任發起人,故含乙或丙之(B)(C)(D)皆不可選。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