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與管理115 年第 1 次 · No.28

下列何者可為投信事業之發起人? 甲.受破產之宣告,已復權者;乙.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丙.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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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A) 僅甲

投信事業發起人之消極資格,以事由是否仍存續為斷:甲受破產之宣告但已依法復權,既經法院裁定復權,其限制事由已消滅而回復適格,即無再予限制之必要,得為投信事業之發起人,故僅甲可,(A)正確。乙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信用瑕疵仍在存續中;丙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欠缺完全之意思能力,二者均屬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8條所列之消極資格事由,不得充任發起人,故含乙或丙之(B)(C)(D)皆不可選。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證基會,SFI)公布之《投信投顧業務員資格測驗——投信投顧相關法規(含自律規範)》115 年第 1 次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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