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115 年第 1 次 · No.42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刊登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者涉及有價證券投資或業務招攬之廣告,未載明或敘明委託刊播者,對於因誤信廣告內容或因被詐欺而受有損害者,負如何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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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C)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應與委託刊播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刊登非投信投顧業者涉及有價證券投資或業務招攬之廣告,未載明或敘明委託刊播者,對因誤信廣告內容或被詐欺而受損害之人,應與委託刊播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C)正確,(A)(B)之免責事由及(D)契約責任均無法律依據。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證基會,SFI)公布之《投信投顧業務員資格測驗——投信投顧相關法規(含自律規範)》115 年第 1 次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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