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115-1 屆 · No.42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刊登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者涉及有價證券投資或業務招攬之廣告,未載明或敘明委託刊播者,對於因誤信廣告內容或因被詐欺而受有損害者,負如何之法律責任?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C)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應與委託刊播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刊登非投信投顧業者涉及有價證券投資或業務招攬之廣告,未載明或敘明委託刊播者,對因誤信廣告內容或被詐欺而受損害之人,應與委託刊播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C)正確,(A)(B)之免責事由及(D)契約責任均無法律依據。
內容更新:2026-07-16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