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115-1 屆 · No.45

某投信基金經理人利用職務所獲知之資訊,在所經理之台股基金買進特定股票前,先透過人頭帳戶買進該個股,待所經理台股基金進場買進股價上漲時,人頭帳戶再趁機出清獲利,同時所經理之基金因高買低賣,使基金資產受損。上述投信基金經理人利用職務上所知悉之訊息,從事違背職務、損及基金資產行為,依投信投顧法第 105 條之 1 特別背信罪之刑責為何?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A) 處 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A) 對:投信投顧法第 105 條之 1 特別背信罪,基金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而違背職務、致基金資產受損害,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罰金。(B)(C)(D) 刑度皆低於法定「3 年以上 10 年以下」,均錯誤。

內容更新:2026-07-16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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