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115 年第 2 次 · No.1

下列何者得擔任投信基金保管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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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C) 投資於投信事業已發行總數 5%股份之銀行

基金保管機構必須與投信事業保持距離,避免球員兼裁判,法令因此設下一連串消極資格:投信事業持有該銀行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該銀行投資投信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該銀行擔任投信事業董事或監察人、或擔任該基金簽證機構者,都不得出任保管機構。(C) 的銀行只投資投信事業百分之五股份,未達百分之十的門檻,關係尚屬單純,得以擔任。(A) 持股已達百分之十以上、(D) 銀行直接進入投信事業董事會,都形成控制或從屬關係;(B) 簽證與保管由同一家承作,等於自己查自己,皆在禁止之列。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證基會,SFI)公布之《投信投顧業務員資格測驗——投信投顧相關法規(含自律規範)》115 年第 2 次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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