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與管理115 年第 2 次 · No.29

下列有關投信事業一般股東之「關係人」相關敘述何者錯誤?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D) 每一股東與其關係人,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投信事業股份者,合計不得超過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 10%

關係人條款的用意,是防止同一經濟利益主體拆成數個名義分散持股,藉此規避一般股東的持股上限。因此股東為自然人時,其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以及股東本人或配偶擔任負責人的企業都算關係人;股東為法人時,受同一來源控制的法人與具有相互控制關係的法人同樣併計。每一股東與其關係人,加計利用他人名義持有投信事業股份者,合計不得超過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D) 誤寫為百分之十,與法定上限不符,敘述錯誤。(A)、(B)、(C) 分別列舉自然人與法人關係人的認定範圍,均與規定相符。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證基會,SFI)公布之《投信投顧業務員資格測驗——投信投顧相關法規(含自律規範)》115 年第 2 次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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