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業人員行為準則與經理守則115 年第 2 次 · No.33

依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業人員行為準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經手人員,除有正當理由並事先以書面報經督察主管或其他由高階管理階層所指定之人允許者,其個人帳戶買入(賣出)某種股票後多少期間內不得再行賣出(買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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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D) 三十日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業人員行為準則對經手人員的個人帳戶交易設有短線進出限制:買入某種股票後三十日內不得再行賣出,賣出後三十日內不得再行買入,除非有正當理由並事先以書面報經督察主管或其他由高階管理階層指定之人允許,(D) 三十日正確。設定三十日的冷卻期,是要切斷經手人員利用職務上所知的研究報告、推介標的或客戶委託資訊,搶在客戶之前短線套利的機會,也避免其分心於個人交易。(A) 一週、(B) 七個營業日均過短,難以涵蓋推介資訊的發酵期間;(C) 三個月則非本準則所定的期間。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證基會,SFI)公布之《投信投顧業務員資格測驗——投信投顧相關法規(含自律規範)》115 年第 2 次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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