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115 年第 2 次 · No.45
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105 條之 1 之特別背信罪,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C) 須致生損害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委託投資資產或其他利益者達 500 萬元
(C)有誤。本罪的構成要件是「違背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只要致生損害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委託投資資產或其他利益即已成立,並沒有「須達新臺幣五百萬元」這道數額門檻,(C)等於憑空替本罪加上一個金額要件。(A)正確,適用對象為投信事業、投顧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屬身分犯;(B)正確,主觀上須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基金資產與委託投資資產利益之意圖,客觀上須有違背職務之行為;(D)所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與條文相符。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