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115 年第 2 次 · No.45

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105 條之 1 之特別背信罪,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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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C) 須致生損害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委託投資資產或其他利益者達 500 萬元

(C)有誤。本罪的構成要件是「違背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只要致生損害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委託投資資產或其他利益即已成立,並沒有「須達新臺幣五百萬元」這道數額門檻,(C)等於憑空替本罪加上一個金額要件。(A)正確,適用對象為投信事業、投顧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屬身分犯;(B)正確,主觀上須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基金資產與委託投資資產利益之意圖,客觀上須有違背職務之行為;(D)所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與條文相符。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證基會,SFI)公布之《投信投顧業務員資格測驗——投信投顧相關法規(含自律規範)》115 年第 2 次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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