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證券化第 61 期 · No.47

為保護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人之利益,且避免利益衝突,下列何者可擔任信託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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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D) 由受益人會議選任之人員

金融資產證券化中,信託監察人的職責在於監督受託機構、維護受益人利益,因此必須具備獨立性,不得與交易任何一方存有利害關係,以免監督流於形式。創始機構 (A) 是出售資產的一方、受託機構之職員 (B) 及受託機構之利害關係人 (C),都與證券化交易存有直接利害牽連,若由其擔任監察人將產生利益衝突,均不適格。唯有由受益人會議選任之人員 (D),代表受益人整體利益且獨立於交易當事人之外,方能適任信託監察人,故選 (D)。辨題核心在於監察人須「獨立、無利害關係」,凡與交易有牽連者一律排除。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信託實務》第 61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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