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證券化第 61 期 · No.50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持有本金持分總數至少多少以上之受益人,為受益人之共同利益事項,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有召集權之人召集受益人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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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C) 百分之三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為兼顧少數受益人表達意見的權利,同時防止受益人會議遭濫行召集,法令設有一定的持分門檻。持有本金持分總數達百分之三以上的受益人,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有召集權之人召集受益人會議,故選 (C)。因此 (A) 百分之一、(B) 百分之二門檻過低,(D) 百分之五門檻過高,均非法定比例。理解重點在於這百分之三的門檻是一個平衡設計:既讓具相當持分的少數受益人得以啟動會議程序、維護共同利益,又避免持分過小者任意提議造成程序負擔與運作困擾。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信託實務》第 61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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