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證券化第 62 期 · No.55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若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並未另有約定,則受益人會議決議指定新受託機構,應以下列何種決議方式為之?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D) 應有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之出席,出席受益人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答案為 (D)。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對受益人會議的普通決議,採「應有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之出席,出席受益人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特殊目的信託契約未另有約定時,受益人會議決議指定新受託機構即依此普通決議門檻辦理。(A)(B) 把出席門檻與同意門檻的比例錯置、拉高為三分之二;(C) 要求全體受益人同意,在受益證券分散持有的證券化架構下幾乎不可能達成,亦非法定要求,故均錯。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