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證券化第 62 期 · No.55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若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並未另有約定,則受益人會議決議指定新受託機構,應以下列何種決議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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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D) 應有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之出席,出席受益人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答案為 (D)。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對受益人會議的普通決議,採「應有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之出席,出席受益人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特殊目的信託契約未另有約定時,受益人會議決議指定新受託機構即依此普通決議門檻辦理。(A)(B) 把出席門檻與同意門檻的比例錯置、拉高為三分之二;(C) 要求全體受益人同意,在受益證券分散持有的證券化架構下幾乎不可能達成,亦非法定要求,故均錯。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信託實務》第 62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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