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家族信託個案研討第 5 期 · No.40

【案例】劉總經理今年 67 歲,去年從一科技上櫃公司總經理職位退休,仍擔任該公司董事,有配偶、長子(在公司歷練)、長女(已出嫁澳洲)及么女(在美國修讀碩士)。劉總經理年輕時協助公司董事長(創辦人)創業,因而持有不少該公司股票,股數可當選一席董事,市價約為新臺幣六億元,殖利率約 5%。另有藝術品收藏約新臺幣三億元,以及銀行流動資金及金融商品投資約二億元。三位子女年幼時已透過每年現金贈與之累積,分別以子女名義幫助他們購置房屋各一戶,夫妻仍共有一戶現在居住房屋。請就本案例情形規劃及回答下列問題: 劉總為所持股票的公司董事,他今年想做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信託以節省贈與稅,該信託契約應該最晚在何時簽訂,方可達成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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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C) 董事會前

本金自益、孳息他益的股票信託,原本是以信託成立時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折現後的孳息現值計算贈與價值,金額遠低於日後實際配發的股利,節稅空間就在這裡。但稅捐機關依實質課稅原則認定,若委託人簽約時對被投資公司的盈餘分配已明確或可得知悉,例如董事會決議盈餘分配案之後才成立信託,受託人交付的股利實際上是委託人自己的所得再無償移轉,應按實際分配金額課委託人贈與稅。因此契約最晚須在董事會決議分配盈餘前簽訂,答案為 (C)。(A) 股東會在董事會之後已太遲;(B) 任何時間都可並不成立;(D) 雖安全卻不是最晚時點。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資格測驗——第一節》第 5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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