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家族信託個案研討第 5 期 · No.57
【案例】王董事長事業有成,名下有現金、不動產及有價證券,有兒女甲君及乙君,其中甲君已,且育有 2 名子女大甲及小甲。乙君與配偶丁君離婚,育有 2 名子女大乙婚(配偶為丙君)及小乙。王董事長想到甲君及乙君皆已分別在家族企業上班,且握有許多家族企業之股票,因此想將資產移轉給四名孫子女(大甲、小甲、大乙及小乙),4 名孫子女皆已成年且為完全行為能力人,但又擔心資產太早分配給孫子女,會導致其不努力工作,也擔心如果有一天大乙或小乙太早離世,會導致其部分資產會由丁君繼承。請依據上述狀況,回答下列問題: 如果成立以 4 名孫子女為信託受益人之信託,下列規劃何者正確?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C) 如果為 4 名孫子女成立 1 個信託,則大甲、小甲、大乙及小乙之受益權比例,仍可由信託委託人於信託契約約定
一個信託可以同時有多位受益人,受益權比例並非法律強制平均,而是由委託人在信託契約中自行約定,可依年齡、健康狀況、投入家族事業的程度或其他條件,設計不同的比例與給付順序,故 (C) 正確、(D) 錯誤。(A)、(B) 則誤以為受益人人數受限:信託法並未規定一個信託只能有一位或一組受益人,王董事長完全可以就四名孫子女成立同一個信託,在一份契約內分別約定各人的受益權比例與給付條件,還能集中管理、降低成本。要不要按房分設多個信託,是規劃取捨而非法律限制。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