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家族信託個案研討第 5 期 · No.58

【案例】王董事長事業有成,名下有現金、不動產及有價證券,有兒女甲君及乙君,其中甲君已,且育有 2 名子女大甲及小甲。乙君與配偶丁君離婚,育有 2 名子女大乙婚(配偶為丙君)及小乙。王董事長想到甲君及乙君皆已分別在家族企業上班,且握有許多家族企業之股票,因此想將資產移轉給四名孫子女(大甲、小甲、大乙及小乙),4 名孫子女皆已成年且為完全行為能力人,但又擔心資產太早分配給孫子女,會導致其不努力工作,也擔心如果有一天大乙或小乙太早離世,會導致其部分資產會由丁君繼承。請依據上述狀況,回答下列問題: 為避免資產太早分配給小乙,會導致其不努力工作,因此成立由小乙擔任信託受益人之信託,且委託人無保留變更受益人及分配、處分信託利益之權利時,下列信託安排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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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D) 雖然委託人已交付信託財產,但要等到款項實際分配給小乙時,才須對委託人課徵贈與稅

委託人成立他益信託又未保留變更受益人或處分信託利益的權利時,信託利益在契約訂定時就確定歸屬受益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應於信託成立時視為贈與,由委託人申報並繳納贈與稅,不會遞延到款項實際撥付給小乙時才課,故 (D) 為錯誤敘述。(A)、(B)、(C) 都是信託契約可以自由約定的給付條件:信託的價值正在於能把什麼時候給、給多少、為什麼給寫進契約,約定創業時撥付 500 萬元創業基金、購屋自住時由信託支付價金、就學期間依不同學程按月給付生活費,既照顧生活所需,又避免一次拿到大筆財產而失去動機。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資格測驗——第一節》第 5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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