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家族信託個案研討第 5 期 · No.59
【案例】王董事長事業有成,名下有現金、不動產及有價證券,有兒女甲君及乙君,其中甲君已,且育有 2 名子女大甲及小甲。乙君與配偶丁君離婚,育有 2 名子女大乙婚(配偶為丙君)及小乙。王董事長想到甲君及乙君皆已分別在家族企業上班,且握有許多家族企業之股票,因此想將資產移轉給四名孫子女(大甲、小甲、大乙及小乙),4 名孫子女皆已成年且為完全行為能力人,但又擔心資產太早分配給孫子女,會導致其不努力工作,也擔心如果有一天大乙或小乙太早離世,會導致其部分資產會由丁君繼承。請依據上述狀況,回答下列問題: 王董事長擔心資產全部移轉給後代,會沒有人照顧,因此想成立自益信託,有關此信託之規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B) 可由信託財產支付王董事長生前契約之費用
自益信託由王董事長自己擔任受益人,信託財產所生的利益仍歸他本人享有,契約自然可以約定由信託財產支付其安養、醫療、看護以及生前殯葬服務契約的費用,讓晚年各項支出有穩定且不受他人挪用的財源,故 (B) 正確。(A) 錯在自益信託沒有把財產無償移轉給他人的效果,成立時不課贈與稅。(C) 錯在信託契約可以自由約定剩餘財產的歸屬,指定其中一部分捐贈給公益團體並無禁止。(D) 錯在自益信託的受益權本質上仍屬委託人的財產,委託人死亡時信託剩餘財產應列入遺產,特留分問題不會因此消失。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