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家族信託個案研討第 5 期 · No.60

【案例】王董事長事業有成,名下有現金、不動產及有價證券,有兒女甲君及乙君,其中甲君已,且育有 2 名子女大甲及小甲。乙君與配偶丁君離婚,育有 2 名子女大乙婚(配偶為丙君)及小乙。王董事長想到甲君及乙君皆已分別在家族企業上班,且握有許多家族企業之股票,因此想將資產移轉給四名孫子女(大甲、小甲、大乙及小乙),4 名孫子女皆已成年且為完全行為能力人,但又擔心資產太早分配給孫子女,會導致其不努力工作,也擔心如果有一天大乙或小乙太早離世,會導致其部分資產會由丁君繼承。請依據上述狀況,回答下列問題: 有關王董事長擔心有一天大乙或小乙太早離世,會導致其資產會由丁君繼承,針對這樣的擔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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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B) 如果大乙先離世,有配偶及有子嗣,則丁君對大乙的遺產無應繼分

大乙若先離世而留有配偶及子女,依民法第 1138 條的繼承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是第一順位繼承人,配偶則與之共同繼承,第二順位的父母在有第一順位繼承人時完全不參與分配,因此身為大乙母親的丁君對大乙的遺產沒有應繼分,(B) 正確。(A) 錯在乙君與丁君已離婚,配偶身分消滅,丁君對乙君的遺產本無繼承權。(C) 錯在大乙若無配偶、無子嗣,遺產由第二順位的父母乙君與丁君繼承,兄弟姊妹屬第三順位,小乙存活不能排除丁君。(D) 錯在父母的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三分之一,丁君仍可行使扣減權。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資格測驗——第一節》第 5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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