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家族信託個案研討第 6 期 · No.40
【案例】王董事長為台灣知名製造業創辦人,近年公司規模擴張,上市市值超過十億元。王董事長與妻育有 2 子 1 女,長子已接班進入企業擔任副總經理,次子留學歐美,尚未返台;女兒則嫁入另一企業家族。王董事長考量家族傳承,近期與私人銀行顧問討論資產配置及傳承方式,包括設立家族信託、跨世代股權安排及保險傳承等方案。在信託規劃上,已與銀行簽訂「有價證券信託契約」,贈與部分上市公司股票,受益人為 2 子 1 女,並指定律師甲為信託監察人。請依據上述狀況,回答下列問題:(各小題皆互不關聯) 王董事長選擇以自己為委託人,子女為受益人之方式設立他益信託,如王董事長無保留變更受益人及分配、處分信託利益之權利時,贈與行為的發生日為何?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A) 信託契約訂立日
委託人設立他益信託而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也未保留分配或處分信託利益的權利時,受益權自契約成立起就確定歸屬受益人,財產上的無償移轉在那一刻即告完成,因此遺產及贈與稅法以信託契約訂立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委託人應自該日起算法定期間內辦理贈與稅申報,選(A)。(B)與(C)把課稅時點延到實際分配或領受,將使委託人得任意遞延納稅義務;只有委託人保留變更受益人或處分利益的權利時,才改以權利確定或分配時認定。(D)國稅局核定是稽徵機關的行政處分日,只影響繳納期限,與贈與行為何時發生無關。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