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家族信託個案研討第 6 期 · No.57

【案例】陳董事長感覺自己年事已高,有天打完球後跟朋友聊天,才發覺許多球友都已經在規劃資產移轉的議題,還有持續培養接班人。陳董事長配偶已離世,另有 2 名小孩甲君及乙君,皆未婚且每年皆各自申報所得稅(非同一申報戶)。其中,甲君興趣為藝術,自己在外面公司上班;乙君則長期在陳董事長經營的公司歷練,現在為該公司之小主管。陳董事長之前聽說有價證券信託可以協助規劃家族傳承,以及有些保單可作為預留遺產稅源之安排,因此著手安排資產移轉(假定下列選項之保單皆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後所購買,當年度及後續年度死亡給付在新臺幣 3,740 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受益人個人基本所得稅額),請依據上述狀況,回答下列問題:(各小題皆互不關聯) 陳董事長希望藉由資產移轉與人壽保險(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皆為陳董事長,保險理賠金為5,000 萬元)進行搭配完成傳承規劃,甲君也願意在陳董事長過世後,由乙君給付款項全數買下甲君繼承之股票。假設陳董事長過世時資產僅有價值 5,000 萬元之公司股票。假設本保單「不」屬於財政部實質課稅原則之態樣,請問這張保單之設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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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C) 可設定保單身故受益人僅為乙君,由該保險理賠金用來給付購買甲君繼承股票之價款

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是受益人依保險契約原始取得的權利,不是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因此不參與應繼分與特留分的計算,也不會因為只指定其中一名子女就變成無效,(A)與(B)所稱甲君可主張保單無效並無依據。(C)正確,把身故受益人設為乙君,乙君取得五千萬元理賠金後,用這筆現金向甲君買下其繼承到的股票,既讓經營權集中於接班的乙君,甲君也拿到等值現金。(D)錯在遺產僅五千萬元股票,兩名子女應繼分各為二千五百萬元,特留分為其二分之一即一千二百五十萬元,若遺囑讓乙君繼承全部股票,甲君分文未得,仍屬侵害特留分。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資格測驗——第一節》第 6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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