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家族信託個案研討第 6 期 · No.59
【案例】陳董事長感覺自己年事已高,有天打完球後跟朋友聊天,才發覺許多球友都已經在規劃資產移轉的議題,還有持續培養接班人。陳董事長配偶已離世,另有 2 名小孩甲君及乙君,皆未婚且每年皆各自申報所得稅(非同一申報戶)。其中,甲君興趣為藝術,自己在外面公司上班;乙君則長期在陳董事長經營的公司歷練,現在為該公司之小主管。陳董事長之前聽說有價證券信託可以協助規劃家族傳承,以及有些保單可作為預留遺產稅源之安排,因此著手安排資產移轉(假定下列選項之保單皆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後所購買,當年度及後續年度死亡給付在新臺幣 3,740 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受益人個人基本所得稅額),請依據上述狀況,回答下列問題:(各小題皆互不關聯) C 保單(為人壽保單,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皆為陳董事長,受益人為甲君與乙君)如果符合實質課稅原則,需課徵遺產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C) 甲君及乙君收到該保單之保險理賠,不會再計入甲君及乙君當年度之基本所得稅額
同一筆保險給付不能既課遺產稅又計入受益人的基本所得額,否則構成重複課稅;C保單既然被認定符合實質課稅原則而併入陳董事長的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甲君與乙君收到的理賠金就不必再計入當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C)正確。(A)與(B)混淆了兩套制度:新臺幣三千七百四十萬元是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下死亡給付得免予計入受益人基本所得額的額度,屬最低稅負制門檻,並非遺產稅的扣除額,也不會因繼承人有二人就加倍為七千四百八十萬元。(D)錯在課稅方式依法認定,不是由繼承人自由選擇其中一種申報。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