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家族信託個案研討第 7 期 · No.39
【案例】某營利事業董事長甲君,近期常有人跟他介紹信託之好處,周遭也有朋友持續規劃不同信託方案,甲君有 2 個小孩分別為乙君及丙君,甲君最擔心小孩乙君,但想把主要資產傳承給丙君。甲君常聽到自益信託與他益信託,也聽過同時兼具自益與他益之信託類型。此外,甲君將持有 A 公司股票與 B 公司股票,分別簽訂信託契約作為信託財產,簽約時 A 公司尚未公布每股盈餘、配息狀況,且甲君對 A 公司也無控制權,更無任何管道知道 A 公司之配息情況。但簽約時 B 公司已經公布配息率與配息狀況,且甲君對 B 公司有控制權(假設各題之信託皆屬受益人特定,且委託人無保留變更受益人及分配、處分信託利益之權利者)。請回答下列問題: 甲君分別以 A 公司股票與 B 公司股票成立「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之信託,本金受益人為甲君、孳息受益人為丙君。針對甲君不知悉 A 公司配息狀況與知悉 B 公司配息狀況之情形,請問依實質課稅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D) A 公司孳息須列入丙君當年度所得,B 公司孳息須列入甲君當年度所得
判斷孳息課稅歸屬的關鍵,在於簽約當下委託人能否預知並掌控盈餘分配。A 公司尚未公布每股盈餘與配息、甲君也無控制權,屬正常的孳息他益信託,孳息依信託課稅規定歸屬受益人,應列入丙君當年度所得;B 公司簽約時已公布配息率,甲君又具控制權,等於把已確定可取得的股利藉信託形式移轉,依實質課稅原則仍屬委託人所得,應列入甲君當年度所得,故 (D) 正確。(A) 忽略了不可預知的情形仍回歸一般信託課稅。(B) 反之忽略了實質課稅對已知配息的調整。(C) 恰好把兩家公司的處理對調。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