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家族信託個案研討第 7 期 · No.40
【案例】某營利事業董事長甲君,近期常有人跟他介紹信託之好處,周遭也有朋友持續規劃不同信託方案,甲君有 2 個小孩分別為乙君及丙君,甲君最擔心小孩乙君,但想把主要資產傳承給丙君。甲君常聽到自益信託與他益信託,也聽過同時兼具自益與他益之信託類型。此外,甲君將持有 A 公司股票與 B 公司股票,分別簽訂信託契約作為信託財產,簽約時 A 公司尚未公布每股盈餘、配息狀況,且甲君對 A 公司也無控制權,更無任何管道知道 A 公司之配息情況。但簽約時 B 公司已經公布配息率與配息狀況,且甲君對 B 公司有控制權(假設各題之信託皆屬受益人特定,且委託人無保留變更受益人及分配、處分信託利益之權利者)。請回答下列問題: 有關甲君擔任委託人,以 B 公司股票成立「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之信託,孳息受益人為丙君,因甲君已知 B 公司之配息率,甲君對 B 公司有控制權,且依信託持有 B 公司比例計算,可獲配 300 萬元。針對本次 300 萬元股利,請問依實質課稅原則,課徵贈與稅時點與觀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B) 受託人交付該孳息給受益人丙君時,對甲君課贈與稅
已知配息且具控制權的孳息他益信託,課稅分成兩層:先依實質課稅原則把該筆三百萬元股利認定為委託人甲君的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至於贈與稅,因這部分不適用簽約時按複利折現計算贈與價值的規定,而是等受託人實際把孳息交付給丙君時,才發生財產無償移轉的事實,於該時點對甲君課贈與稅,故 (B) 正確。(A) 錯在簽約當下並無孳息實際移轉。(C) 與 (D) 都把所得稅與贈與稅當成互斥,實際上兩者稅目與課稅事實各自獨立,課過所得稅並不免除交付孳息時的贈與稅。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