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家族信託個案研討第 7 期 · No.58
【案例】周爸爸今年 55 歲,為一間中小企業董事,有配偶及一名未成年兒子,還有年邁父母仍健在,周爸爸近期不幸發現自己罹癌且不久於人世,他目前除了持有市值約一億的公司股票及八千萬存款外,還有一份 10 年前以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身分投保的死亡保險,指定受益人為兒子,如今周爸爸為了確保身後遺產能妥善安排,故計畫將其持有之公司股票及存款透過遺囑信託規劃身後之分配;此外,周爸爸前幾年因參與建商合建,與銀行於去年簽訂了一份「不動產信託契約」,將土地交付信託,受益人為周爸爸本身,合建完成後受益人可獲配二間新成屋。請回答下列問題: 在符合民法繼承之相關規定前提下,下列何者非屬周爸爸遺囑信託可行之規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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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D) 周爸爸死亡保險給付亦可存入遺囑信託專戶,由兒子受益,作為兒子教育基金
指定受益人的死亡保險給付,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直接歸屬受益人,依保險法不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自然不在遺囑可處分的範圍內;遺囑信託只能安排被繼承人自己的遺產,無法把兒子基於保單取得的保險金強制撥入信託專戶,故 (D) 並非可行的規劃方式。若希望保險金受到管理,應改以保險金信託處理,由兒子擔任委託人兼受益人。(A) 正確,股票本金可約定於信託到期時歸兒子受益。(B) 正確,信託期間的孳息可指定配偶受益。(C) 正確,年邁雙親列為受益人並定期給付安養金並無不可。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