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家族信託個案研討第 8 期 · No.39
【案例】某營利事業董事長甲君,繼承人為小孩丁君。在考慮資產傳承方式,甲君本人名下有一間自行購入且供自住之不動產 A 處,A 處之市價為 8,000 萬元,公告土地現值為 1,100 萬元,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 900 萬元。甲君於民國 111 年成立乙公司及丙公司,且持有乙公司 100%之股權與丙公司 100%之股權(乙、丙公司皆非上市上櫃,亦非興櫃),其中乙公司之股權價值 95%係由不動產 B 處所構成,乙公司取得 B 處之取得日為民國 112 年;其中丙公司之股權價值 60%係由不動產 C 處所構成,丙公司取得 C 處之取得日為民國 113 年。近期常聽到信託之功能,也知道可以依需求量身訂作不同之信託方案。甲君針對 A 處如何管理或傳承,時常思考要進行自益信託或他益信託,或由小孩直接繼承,目前仍沒有決定。(假設不動產 A 處、B 處與 C 處皆位於中華民國境內)請回答下列問題: 甲君為避免年長,判斷力下降,如想針對 A 處成立不動產信託,由甲君擔任委託人及受益人,下列 3 種稅(a)土地增值稅、(b)財產交易所得稅、(c)房地合一稅,是甲君將 A 處交付信託時所要繳付?
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D) 交付信託時,針對(a)項、(b)項與(c)項,甲君皆不需繳付
自益信託成立時,不動產雖然登記移轉給受託人,但只是形式上的所有權移轉,經濟利益仍歸委託人本人,不屬交易也不屬贈與。土地稅法第28條之3第1款規定,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土地所有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所得稅法第3條之3第1款也規定此時信託財產的移轉不課徵所得稅,自然不發生財產交易所得稅或房地合一稅,故交付信託時(a)(b)(c)三種稅都不需繳付,選(D)。(A)(B)(C)都誤把信託移轉當成出售,將來真正出售時才需依規定課稅。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