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家族信託個案研討第 8 期 · No.57
【案例】陳董事長感嘆自己事業有成,但對於身後事卻尚未處理,常常聽朋友講到保險與遺囑,及搭配信託做完整的遺產規劃。陳董事長與配偶陳夫人皆健在,且育有 2 個小孩分別是 42歲的甲君與 36 歲的乙君,其中甲君也育有 1 個 15 歲的小孩丙君。陳董事長有 2 張保單,A 保單為壽險保單,由陳董事長擔任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乙君為保單受益人;B 保單為壽險保單,由陳董事長擔任要保人及受益人,陳夫人為被保險人。其中 B 保單之保額較 A 保單為高(假定 A 保單及 B 保單,皆「不」屬於財政部實質課稅原則之態樣,因此保險理賠皆不計入遺產)。陳董事長有 2 間上市公司股權:丁公司(以持股比例計算市值為 1 億元)希望先行透過信託移轉給家人,戊公司(以持股比例計算市值為 2 億元)則規劃以股作價成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來持有,以進行家族傳承(假定現行證券交易稅為 0.3%)。請回答下列問題: 陳董事長想立遺囑(陳夫人、甲君與乙君皆有繼承權),依民法規定遺囑訂定之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C) 如陳董事長選擇「自書遺囑」,可「不」需有見證人
民法第1190條規定,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不需要見證人,故(C)正確。其他方式的遺囑都需要見證人,而第1198條規定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不得為遺囑見證人,乙君是陳董事長的繼承人,自然不能擔任。(A)密封遺囑與(B)代筆遺囑的見證人都受此限制;(D)見證人的消極資格是強制規定,用意在防止利害關係人影響遺囑內容,不因其他繼承人同意而解除,乙君仍不得擔任口授遺囑見證人。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