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家族信託個案研討第 8 期 · No.60

【案例】陳董事長感嘆自己事業有成,但對於身後事卻尚未處理,常常聽朋友講到保險與遺囑,及搭配信託做完整的遺產規劃。陳董事長與配偶陳夫人皆健在,且育有 2 個小孩分別是 42歲的甲君與 36 歲的乙君,其中甲君也育有 1 個 15 歲的小孩丙君。陳董事長有 2 張保單,A 保單為壽險保單,由陳董事長擔任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乙君為保單受益人;B 保單為壽險保單,由陳董事長擔任要保人及受益人,陳夫人為被保險人。其中 B 保單之保額較 A 保單為高(假定 A 保單及 B 保單,皆「不」屬於財政部實質課稅原則之態樣,因此保險理賠皆不計入遺產)。陳董事長有 2 間上市公司股權:丁公司(以持股比例計算市值為 1 億元)希望先行透過信託移轉給家人,戊公司(以持股比例計算市值為 2 億元)則規劃以股作價成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來持有,以進行家族傳承(假定現行證券交易稅為 0.3%)。請回答下列問題: 有關陳董事長想將丁公司以他益信託移轉給家人,及戊公司以股作價抵繳股款成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來持有,此 2 種方式總共要繳付合計多少金額的證券交易稅?

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A) 0 元

丁公司股票以他益信託交付受託人,屬委託人與受託人間基於信託關係的財產權移轉,並非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所稱的買賣有價證券,不課證券交易稅。戊公司股票作價抵繳股款成立閉鎖性公司,依財政部70年6月8日台財稅第34635號函,以持有的股票充抵股款投資另一營利事業並過戶給被投資事業,非屬有價證券之買賣,免徵證券交易稅。兩者合計0元,選(A);至於作價超過原取得成本的部分,屬所得稅問題,與證交稅無關。(B)30萬元是把丁公司1億元按千分之三課稅;(C)60萬元是把戊公司2億元按千分之三課稅;(D)90萬元則是兩者都課。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資格測驗——第一節》第 8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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