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信託第 62 期 · No.44

受託機構若將不動產投資信託之信託財產出租時,其租賃期限應受下列何種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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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D) 不得超過信託契約之存續期間

受託機構將不動產投資信託之信託財產出租,係基於信託關係為受益人管理運用財產,租賃契約自不應存續於信託關係消滅之後,否則將產生無信託依據卻仍受租約拘束的矛盾,故其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信託契約之存續期間」,答案為(D)。(A)十年、(B)十五年、(C)二十年雖屬民法對租賃期限的相關規範概念,但本題受限制的上限是信託契約本身的存續期間,須以信託關係為框架,而非直接套用民法固定年限,故均非正解。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信託實務》第 62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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