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信託第 63 期 · No.42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不動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持有人,除收益分配請求權外之其他給付請求權,其消滅時效為何?

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C) 十五年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41條區分兩種請求權:受益證券持有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發放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信託財產;除此之外,基於受益證券所為之其他給付(例如本金返還、清算分配),其請求權消滅時效為十五年,故選(C)。(A)五年是收益分配請求權的時效,正是用來混淆的陷阱;(B)十年、(D)二十年均非條文所定期間。作答時先分清「收益分配五年、其他給付十五年」即可。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信託實務》第 63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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